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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职权编码: 12BYJTYSJ QT-4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报告、施工自检报告)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主要预留问题处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责任: 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市交通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变更验收程序或条件的;
3、对已受理而不及时组织验收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验收通过的;
5、项目验收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查把关不严,发现存在问题不予处理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6、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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