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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职权编码: 12BYJTYSJ 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375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客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需要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向社会公告。暂停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5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其他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暂停经营的,应当于暂停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暂停经营期限不得超过180日,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申请报告、道路运输业务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变更法人和名称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对许可相关事项应该公开或告知而不予公开告知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在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使用中止运行车辆的;(二)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条件、程序的;(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的;(四)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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