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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商务多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赴港商务多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 职权编码: 5BYGAJ QT-16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咨询电话: 0894-583340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86]工发44号发布)第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地市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赴港商务多次签注单位备案的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
3.决定责任:由地市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决定批准赴港商务多次签注单位备案的申请。
4.送达责任:审批通过,告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地市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单位的审核,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者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86]工发44号发布)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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