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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林伐区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商品林伐区作业质量的检查验收 职权编码: 21BYLCJ 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6号)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林采伐的单位应当提前一年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伐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伐区调查设计结果划拨伐区。采伐作业结束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检查阶段责任: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3.处置阶段责任:没收违法运输木材,并处罚款;
4.移送责任:对违法运输的木材,及时送往林业管理部门查处;
5.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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