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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案件调查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森林火灾案件调查 职权编码: 21BYLCJ 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咨询电话: 0894-5831532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七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案档案。놔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送达责任:对违法森林火灾案件,及时送往林业管理部门查处;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审核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并审核转报的;
3.擅自增设许可程序和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
流程图:

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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