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职权编码: | 21BYLCJ QT-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巴宜区林草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31532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自治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2号2009年10月1日)第十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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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拟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其他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将省厅核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送达用地单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自治区林业厅核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立占用、征用林地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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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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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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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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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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