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宜区政府网站 | 2026-08-20 | 来源:网信巴宜区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等规定。经依法依规核定,现将林芝市巴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区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
附件:林芝市巴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详情请扫以下二维码)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王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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