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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巴宜政规〔2019〕2号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巴宜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责任编辑:马婉玲 来源:巴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西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藏财建〔2007〕36号)及《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藏财农字〔2017〕1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含基建类、政府采购类、装饰维修类等)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是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林芝市巴宜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2.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3.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4.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5.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6.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7.工程决(结)算评审业务付费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建字〔2009〕18号)并结合巴宜区实际执行。

(二)林芝市巴宜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1.负责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上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工作;

2.负责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工作;

3.负责巴宜区人民政府或巴宜区财政局交办的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工作;

4.参与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评审;

5.具体实施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建设项目的后期评价工作;

6.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7.接受林芝市财政局的委托对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上级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投资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七)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项目资金,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将不再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包括扶贫产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等。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包括:

(一)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追踪问效。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林芝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参加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宴请,不准优亲厚友、办事不公,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应在项目法人单位委托申请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六)对技术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评审事项,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中心会同发改委、住建等部门共同会审。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并将相关资料报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定、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正式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报送报告;

(十一)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评审,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正式报告出具后,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对评审结论签署意见,应对评审中心评审过程中工作态度、廉政纪律等情况签署意见表,并签字盖章;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在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工程监理费应控制在85%以内,其余部分待评审工作完成后按规定进行拨付。其他待摊费用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对于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套用工程定额编制工程概(预)算和决(结)算时,原则上只取利润和税金两项费用。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或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办理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发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若在此期间国家出台相关的新法、新规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新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巴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