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
《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巴宜区2017年第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巴宜区2017年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西藏自治区政府、市财政采购中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宜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附表1)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各乡镇(街道)、各单位一次性采购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自行组织购买,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成立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审批、监督职能。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由巴宜区财政局与政府办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巴宜区财政局。采购中心职能如下:
(一)根据采购人委托,按照法定程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进行采购;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准入资质进行审查;
(三)根据采购人的项目需求,提供政府采购方式建议;
(四)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
(五)具体的采购事项,政府采购资料归档。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 巴宜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总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通过公开招标。如有涉密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邀标或自行采购。
(二)询价
一次性采购总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自行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涉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可依情况申请自行采购。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在一个月内,采购单位不得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若存在以上以上情形,财政将一律不予核销,相关单位将接受相应处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
1.采购单位向巴宜区采购中心出具采购函,函内需明确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另附巴宜区政府采购申报表,按照表内提示详实填入相关数据,于表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2.由各采购单位领导、财政局负责本单位财务的会计、分管本单位副区长分别在函上签署意见。
3.统一将采购函交至巴宜区采购中心。
4.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从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选取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项。
5.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代理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招标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6.货物送达后,采购单位应组织采购中心一同验收。若货物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注:签合同之前各采购单位需与中标单位先确认采购产品规格型号等具体要求。
(二)询价
1.采购单位向巴宜区采购中心出具采购函,函内须明确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另附巴宜区政府采购申报表,按照表内提示详实填入相关数据,于表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2.由各采购单位领导、财政局负责本单位财务的会计、分管本单位副区长依次在函上签署意见。
3.统一将采购函交至巴宜区采购中心。
4.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周周五统一组织采购,由财政局、政府办各派一名人员、采购单位派1-2名熟悉该项采购的人员组成询价小组,通过询价的方式,最后选定最合适的供货商。询价小组所有成员直接对采购结果负责。
5.单个供货商合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采购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自行验收,至少两名本单位职工签字确认。
6.采购单位接收货物并验收,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货物需组织采购中心一起验收。
(三)自行采购
1.采购单位向巴宜区人民政府出具采购请示,报告内需明确申请自行采购原因、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另附巴宜区政府采购申报表,按照表内提示详实填入相关数据,于表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2.由各采购单位领导、财政局分管本单位财务的会计、采购中心成员、政府办主任、财政局局长、政府区长依次在采购请示上签署意见。
3.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填具政府采购申报表上内容。
4.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自行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统一将采购报告及政府采购表交至巴宜区采购中心。
(四)公车采购
1.按照(二)询价中第1、2条要求提供政府采购函、政府采购申报表,另须从巴宜区国资委处领取《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县级)购车申请表》,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财政局局长签字,还需附上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2.将资料提交至巴宜区财政局国资委,国资委确认无误后开具车辆编制证明。
3.采购中心统一将所有资料报送至林芝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签字。
4.采购中心根据公车预算价格,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按照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若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改变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具体程序参照2014年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5.公车送达后,采购单位需组织采购中心一起验收。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采购
1.须先成立本乡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中心。
2.采购程序参照区采购程序开展。
3.每月采购完成后,当月须将政府采购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提交至巴宜区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政府采购报账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报账程序
(一)公开招标
采购单位或中标单位需提供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复印相关内容页数即可)、政府采购函、政府采购申报表、验收报告等资料到财政局相应会计处报销。
(二)询价
1.采购单位或供货商需提供发票、合同、政府采购函、政府采购申报表、验收报告。
2.采购单位须从区采购中心领取三家报价的相关资料到区财政局相应会计处报销。
(三)自行采购
采购单位或供货商需提供发票、合同、自行采购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验收报告等资料到财政局相应会计处报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货物、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巴宜区政府采购现行规定执行。若未经申报、备案自行采购的,采购中心不得补办任何采购手续,财政一律不予以核销,所有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质疑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材料,采购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配备办公设备及家具时,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三条 经由本实施细则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质量、侵权等纠纷的,一经查实,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巴宜区政府采购申报表3.行政单位通用办公用品及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