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林巴宜政规〔2020〕5号--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盛笛 来源:巴宜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

《林芝市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中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党组2020年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2020624


林芝市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政府采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巴宜区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使用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的采购行为。

一次性采购总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购买。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即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按照2020年521印发的《林芝市巴宜区建设项目施工(服务)单位推荐规范流程(修订版)》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凡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农牧民或村集体能自主生产或提供的货物(如:家畜、农家肥、种子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成立林芝市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审批、监督职能。

第四条林芝市巴宜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办,采购办由政府办与财政局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采购办责任如下:

(一)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准入资质进行审查;

(三)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需求,选择采购方式;

(四)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

(五)政府采购资料归档。

第六条采购单位责任如下:

(一)提供详细的采购参数及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因价格参数不详、价格过低造成采购无法实施的,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二)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无故终止采购活动或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对待;

(三)若未经申报、备案自行采购的,采购办不再补签任何采购手续,财政一律不予以报销,所有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四)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迟合同的签订、验收及拨款。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林芝市巴宜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总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货物类、服务类的采购

(二)询价一次性采购总金额在5万(含5万)30万(不含30万元)货物类、服务类的采购。

(三)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在一个月内,采购单位不得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对同类型、同项目的采购,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若存在以上情形,财政将一律不予核销,相关单位将接受相应处分。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

1.采购单位提前七天向区采购办出具政府采购函(报告),政府采购函(报告)内需写清楚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另附巴宜区政府采购申报表,按照表内提示详实填入相关数据;

2.由各采购单位领导、财政局负责本单位财务的会计、分管本单位县级领导分别在政府采购函(报告)上签署意见;

3.统一将政府采购函(报告)交至区采购办;

4.采购办将采购资料移送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价格审定;

5.区采购办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代理公司,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该公司代理本次项目采购;

6.招标代理公司履行代理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投标、招标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法定时限不得低于20天;

7.货物送达后,采购单位需组织采购办共同验收。若货物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二)询价

1.采购单位提前三天向区采购办出具政府采购函(报告),政府采购函(报告)内须写清楚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另附巴宜区政府采购申报表,按照表内提示详实填入相关数据;

2.由各采购单位领导、财政局负责本单位财务的会计、分管本单位县级领导依次在函(报告)上签署意见;

3.统一将政府采购函(报告)交至区采购办;

4.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采购办将采购资料移送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价格审定;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无需进行价格审定。

5.区采购办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办、财政局各派1名人员、采购单位派1-2名熟悉该项采购的人员组成询价小组,通过询价的方式,最后选定最合适的供货商。询价小组所有成员直接对采购结果负责;

6.采购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7.采购单位接收货物需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采购单位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验收;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货物需组织采购办一起验收。

(三)公车采购

1.与公开投标询价程序相同,采购单位供政府采购函(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填写《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购车申请表》,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相关资料;

2.将资料提交至区财政局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开具车辆编制证明;

3.采购单位将所有资料报送至林芝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签字;

4.公车购置款中不得含有车辆购置税及车辆保险;

5.区采购办根据公车预算价格,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按照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6.公车送达后,采购单位需组织采购办一起验收。

()乡镇(街道)采购

1.需成立本乡镇(街道)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办公室;

2.询价采购程序参照本细则开展,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需委托区采购办进行采购;

3.每月采购完成后,当月需将政府采购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至区采购办备案;

4.涉及扶贫资金5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区采购办统一实施采购,各乡镇(街道)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报账所需资料

第十条政府采购报账所需资料:

(一)公开招标采购单位或中标单位需提供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复印相关内容页数即可)、政府采购函(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验收报告等资料。

(二)询价采购单位或供货商需提供发票、合同、政府采购函(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验收报告、3家报价(每家包括:公司资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清单,每份材料上均加盖公章)等资料。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质疑的可以向采购办提出书面质疑材料,采购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第十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配备办公设备及家具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配置。

第十经由本实施细则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质量、侵权等纠纷的,一经查实,移交执法部门,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凡由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与采购时提供参数、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要求供应商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报采购单位初验,初验通过后组织集中验收。

第十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文所涉及相关办法更新后,按照新规执行,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