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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政法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

责任编辑:盛笛 来源: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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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法委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政法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

一、收支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总表

三、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相关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

第三部分政法委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政法委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政法委由政法委、综治办两家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巴宜区委政法委员会下设政法委、维稳办、610办、平安创建办、双联户办公室、综治办、法学会等7个办公室。

1.政法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

3)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4)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5)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确保政法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政法委考检查督促政法队伍的纪检、干部和人事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本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等。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7)研究和指导本级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政法委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8)承办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维稳办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超前性、预警性的工作建议,对全县维护稳定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指导全县各单位的维稳工作。  

2)掌握全区政治稳定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自治区、市维稳办报告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  

3)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对全区影响稳定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对策建议,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  

4)对全区不稳定因素组织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处置化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在敏感期、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制定重大事件处置预案、维稳工作方案,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6)对全区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调组织制定和完善处置工作预案,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工作措施建议。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准确掌握情报信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  

7)负责对因工作失职而发生严重影响稳定的单位进行调查,向区委及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8)完成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市维稳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 610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有关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邪教发展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为区委、区人民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2)负责了解、掌握邪教发展动向,收集有关信息,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反映防范和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有关与“法轮功”斗争及对“法轮功”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打击和反对邪教的社会宣传工作。 

3)负责有关处理“法轮功”及其他邪教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问题的协调、指导、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4)承担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与协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完成上级防邪办交办的工作

5)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平安创建办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区关于平安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与工作部署,将平安创建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健全平安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各类组织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3) 带头并指导、督促本系统下属单位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对平安创建工作的领导,接受当地综治部门的工作指导。 

5.综治办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牵头单位职责,贯彻上级维稳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辖区维稳综治工作计划、方案、措施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工作。 

3)牵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充分发挥联调工作机制作用,预防和减少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巩固与深化平安单位创建成果、抓好长效管理。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开展安置帮教、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 

6)加强治保会、调解会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7)做好本辖区各单位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签约、检查、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严格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8)办理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法学会职责 

1)组织辖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引领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3)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4)组织辖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播。 

(5)参与地方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与论证工作。  

6)开展同各地区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7)参与辖区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8)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

9)履行辖区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10)反映与会成员对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7. “双联户”办公室工作职责

(1)全面掌握辖区“双联户”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辖区“先进双联户”创建评选工作

3)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双联户”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机构设置

巴宜区政法委内设机构7个,包括政法委、维稳办、610办、平安创建办、双联户办公室、综治办、法学会。

第二部分

政法委2019年度决算明细表

(见附表1-8)

第三部分

政法委2019年度

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收入预算数574.43万元,调整预算数1081.14万元,收入决算数1081.14万元。

2019年支出预算数1128.2万元,调整预算数1634.91万元,支出决算数931.1万元;年末结转结余数703.81万元。

二、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9年全年总收入1081.1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081.14万元。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全年总支出为931.1万元,基本支出931.1万元。

四、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93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1.1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政法委工资福利支出199.7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214.4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09.53万元;资本性支出7.3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824.45万元。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96.89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9.76万元。

五、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说明

为有效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我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在保证正常工作开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节约潜力,从源头上控制了“三公”经费的支出,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打造了高效、廉洁、节俭、务实的机关。

2019年巴宜区委政法委“三公”经费预算总数6.11万元。2019年“三公”经费总支出2.5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数0万元,同比2018年增减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2.56万元,同比2018年2.32增加0.24万元,增长9%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部为2辆公车运行维护费。开支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车辆保养、燃油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组前来考察干部,调研等活动支出。

主要做法:

1、公务用车费:一是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二是我部办公室统一管理,制定公车使用制度;三是我部车辆状况较新,无需太多的维修。

2、公务接待:一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二是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三是根据“八项规定”后,我部接待任务逐步减少,如有特别需要接待的均安排在我区食堂。

    

  政法委2019年“三公”经费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数

决算数

备注

合计

6.11

2.56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3.67

0

 

3.公务用车经费

2.44

2.56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44

2.56

 

      (2)公务用车购置

 

(说明1.介绍“三公”经费总体情况,对分项支出具体情况、与上年决算对比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作详细说明。2.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详细说明)。

六、2019年度机关运行情况说明

(一)2019年本部门(含下属单位)履行一般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维持机关运行,用一般公用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合计93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1.1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内容

行政经费由基本支出和一般行政支出两部分组成;

1.基本支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住房补贴等;二是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购置费等。

2.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包括招待费、会议费、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等)、专用材料费、干部培训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七、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巴宜区政法委府采购总额为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巴宜区政法委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九、重点、重大项目信息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19年巴宜区政法委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2019年决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