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部分 巴宜区检察院 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巴宜区检察院 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巴宜区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巴宜区检察院。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院机关办文、办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院机关重要文稿、讲话、报告、信息等文字材料的起草与印发工作;负责党组会议、院务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专题会及其他会议的组织、协调、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院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院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财物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队伍建设和监察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各类奖励、表彰事项的推荐工作;负责本院办公用房、周转房等基建工作;负责院机关人事、老干部工作;负责检察官文联工作;负责院机关制度建设工作;负责警用装备管理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联络工作;协助本院干警的培训、检察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司法辅助人员等级评定及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党支部开展工作;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侦查监督科
负责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负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负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监督工作;制定我院侦查监督工作计划。
3、公诉科(未成年任刑事检察科)
负责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承办应当由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上诉、抗诉案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提起公诉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漏捕、漏诉的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做好庭审教育;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未成年犯罪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4、林业检察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对公安机关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涉林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5、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应当由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法院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正确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做好息诉工作;负责对审判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初查工作;研究分析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对策。
6、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掌握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协调和办理侦查协作、协查有关事项;负责对上级院交办案件的侦查;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7、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
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受理公民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承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追缴财务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工作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控告申诉案件;依法行驶立案前地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本院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认为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控申部门有权将案件移送批捕部门审查,审查结果由控申部门答复被害人;受理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是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并做出赔偿或不赔偿决定;通过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司法警察大队
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负责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拉芳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承担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9、派驻检察室
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负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超期羁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案件;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刑事执行检察局
负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督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督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
11、案件管理科
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程监控、结案审核、案件文书管理公开、涉案款物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统计分析等具体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检务公开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等技术处理工作;负责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办公室(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刑事执行检察局、林业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派驻检察室、案件管理科。
第二部分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1086.23万元。2020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为1086.23万元,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为1381.37万元,同比减少295.14万元,减少21.37%。其中2020年公共安全财政拨款收入1086.23万元, 2019年公共安全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收入数为1381.37万元,同比减少295.14万元,减少21.37%;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020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为1086.23万元,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057.50万元,同比减少28.73万元,减少2.72%。其中 2020年公共安全支出数1086.23万元, 2019年公共安全支出决算支出数为1057.50万元,同比减少28.73万元,减少2.72%。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086.23万元,比2019年一般公共决算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95.14万元,减少21.37%。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1086.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3.24万元,占财政拨款的92.36%,项目支出82.99万元,占财政拨款的7.6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 (款)行政运行(项)1086.23万元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检察院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003.2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85.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检察院 “三公”经费预算数16.68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决算数9.33万元,其中2020年公务接待预算数7.15万元;2019年公务接待决算数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9.53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9.33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量为0,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预计公务接待批次30次,接待人数100人。
五、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2020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巴宜区检察院 所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度收支总预算为1086.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预算总计1086.2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财政拨款收入1086.23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预算总计1086.2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财政拨款支出1086.23万元,占总支出的100%。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20年公共安全支出1086.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03.24万元,项目支出82.99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 (款)行政运行(项)1086.23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18万元,2019年决算数为203.67元,同比减少185.67元,减少91.16%.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巴宜区检察院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巴宜区检察院 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检察院 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