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预算

责任编辑:王宁 来源:巴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   【字体:

 录

第一部分  巴宜区纪检委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巴宜区纪检委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有3个二级预算部门构成。(巴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巴宜区监察委员会、巴宜区监察局)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林芝市巴宜区纪委(监察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调查县、乡(镇)党委、基层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并决定对这些党组织或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受理党组织和党员不服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和单位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调查县、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决定对上述监察对象作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解除受到开除公职之外行政处分的已改正错误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五)会同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

(六)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县、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审批县直各部门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

(九)承办县委、政府交办和地区纪检委(监察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

负责部门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委局机关安全保卫、保密、信息报送工作;协助区委汇总、整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组织开展对巴宜区纪检监察工作历史及规律的研究;协助区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民意调查,参与制订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负责纪检监察法规政策的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对纪检监察法规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巴宜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法规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组织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负责与巴宜区纪委委员联系及其他委局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科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风政风监督室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情况,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公车管理使用、“三公”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监督检查“三转”落实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提出工作建议;综合协调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乡镇和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指导巴宜区纪检监察系统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负责本科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承办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上报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网络举报;提供信访举报信息,向委局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向下级纪委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审核办理结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巴宜区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审理委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承办委局给予的行政处分解除工作;办理区委管理科级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本科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林芝市巴宜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

1.贯彻落实中央、区党委、市委、巴宜区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2.承担巴宜区委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3.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巡察组服务保障工作;

4.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巡察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和信息等;

5.督促检查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督办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6.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遴选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配合区纪检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8.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财政、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机制,负责与其沟通协调等工作;

9.办理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林芝市巴宜区委员会巡察组(2个)

1.贯彻落实中央、区党委、市委、巴宜区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2.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3.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工作;

4.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研判、报告工作;

5.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开展回访督查工作;

6.对巡察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7.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信息中心

负责巴宜区反腐倡廉信息化建设及相关工作;负责巴宜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储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巴宜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巴宜区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巴宜区委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检查处理巴宜区各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受理党员领导干部的控告和申诉。

(四)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及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

(五)负责党的纪律作风建设工作,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党内法规制定提出意见建议,拟定巴宜区纪律作风建设政策规定。

(六)负责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负责对上级纪委(监委)交办案件的侦查,协调和办理侦查协作、协查有关事项。

(七)掌握全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巴宜区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八)负责对全区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分析全区职务犯罪预防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九)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巴宜区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研究制定巴宜区渎职、侵权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十)负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抓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纪委、监委部门,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案件审理室

依法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违法党纪政纪、组织人事纪律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和其他比较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协调对区委管理干部的诫勉谈话工作;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上报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网络举报;提供信访举报信息,向纪委(监委)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向下级纪委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审核办理结果;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对巴宜区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审理纪委(监委)检查处理的案件;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承办纪委(监委)给予的行政处分解除工作;办理区委管理科级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本科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纪审查室(调查室)

负责对全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财产、私分罚没财务、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掌握全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巴宜区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协调和办理侦查协作、协查有关事项;负责对上级纪委(监委)交办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区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分析全区职务犯罪预防犯罪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巴宜区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研究制定巴宜区渎职、侵权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负责本科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纪委内设机构6个,包括:纪委综合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巴宜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办公室、巴宜区委员会巡察组、纪检监察信息中心。

监委下设机构3个,包括监委、案件审理室、执纪审查室(调查室)。

监察局下设机构1个,包括监察局。

第二部分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748.71万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为748.71万元,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为747.71万元,同比增加1万元,增加0.13%。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48.71万元, 2019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收入数为707.5万元,减少41.21万元,减少5.82%。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020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为748.71万元,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707.5万元,减少41.21万元,减少5.82%。其中 2020年一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数748.71万元, 2019年一般公共决算支出数为507.5万元,减少41.21万元,减少5.82%%。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748.71万元,比2019年一般公共决算拨款收入增加1万元,增长0.13%。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748.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6.71万元,占财政拨款的99.73%,项目支出2万元,占财政拨款的0.2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748.71万元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纪检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746.7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92.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5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纪检委“三公”经费预算数5.65万元,与2019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其中公务接待2.19万元,与2019年相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6万元,与2018年相比无增减变化;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量为0,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预计公务接待批次10次,接待人数183人。

五、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2020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巴宜区纪检委所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度收支总预算为748.7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预算总计748.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48.71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预算总计748.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48.71万元,占总支出的100%。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748.71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48.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6.71万元,项目支出2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54.4万元,2019年决算数为57.6万元,同比减少3.29万元,减少5.56%。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巴宜区纪检委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巴宜区纪检委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纪检委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附件:2020年度巴宜区纪检委部门预算公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