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察大队两个部门。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县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落实地区行政公署和县人民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对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镇和农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地区环保局搞好生态林芝建设和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负责建立综合类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报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9、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县区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的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7、负责对核定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
8、负责对区内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9、负责对新建项目执行环评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10、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指导各乡(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11、监督本县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的执行。
12、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13、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
14、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5、查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排污费。
16、协调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部门机构设置。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内设机构2个,包括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察大队两个部门。
第二部分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301.32万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为301.32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数拨款,收入301.32万元都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301.32万元包括:节能环保支出301.32万元。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较2019年增加49.88万元,同比增长19.84%;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较2019年增加49.88万元,同比增长19.84%。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301.32万元,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包括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1.32万元,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较上年增加49.88万元,同比增长19.84%。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301.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9.32万元,占财政拨款的99.34%;项目支出2万元,占财政拨款的0.6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301.32万元。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99.3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6.9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
公用经费2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5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变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数为3.0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变化;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1.5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变化;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国内公务接待预计接待批次31次、接待人数125人。
五、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2020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度收支总预算为301.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预算总计301.3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01.32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预算总计301.32万元,其中节能环保支出301.32万元,占总支出的100%。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301.32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基本支出共计299.32万元,包括: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99.32万元,项目支出共计2万元,包括节能环保支出(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2.4万元,较2019年执行数减增加1.6万元,同比增长7.69%。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环保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0年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