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巴宜区法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巴宜区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巴宜区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巴宜区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巴宜区法院。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区党委领导下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领导基层法庭工作。
(6)、负责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
(7)、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8)、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9)、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10)、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1)、做好本院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12)、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3)、完成区委、区政法委、以及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负责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务、文电、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院机关重要文稿、讲话、报告、信息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和印发工作;负责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专题会、审判委员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负责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等工作;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及纪律的情况,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负责各级党委批转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协助做好本院干警培训、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奖励、表彰事项的推荐工作。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职责为:负责管理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负责本院及下属基层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监督诉讼费用收交、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后勤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本院的援藏事项及相关工作;负责法院专网和局域网建设,提高法院信息化办公水平;对法院的局域网WEB服务器进行维护,确保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对本院的安监系统、音视频采集及播放系统、证据交换系统、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及电视电话会议等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负责法院各种会议、活动的拍照、录像、录音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负责法院审判法庭、会议室各类音响器材的保管和维护工作;为法院现代化办公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立案庭职责为:依法审查提起诉讼的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及其他案件,受理或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负责诉前财产、证据保全工作,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的指导、协调和衔接工作;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对基层派出法庭有关案件的立案和案件流程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受理来信来访,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驶诉讼权利提供服务;做好日常接待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法庭)职责为:依法审判辖区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及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辖区内的自诉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少年刑事一审案件,办理其他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事项;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抚养、监护等一审民事案件;依托审判、立足教育、积极挽救,改造失足少年;延伸司法审判综合治理职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律进社区等普法活动,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新形势下少年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少年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民事审判第一庭职责为:依法审判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债务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权案件等民事纠纷案件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为:依法审判辖区内的一审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期货、融资租赁案件、商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指定管辖和发回重审的第一审商事案件。行政审判庭职责为:依法审判辖区内或指定管辖的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依法审判辖区内涉及森林、水草、药材、珍贵野生物、植物等资源的一审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执行局职责为:负责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负责协调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有关事项和相关部门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事项;执行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当事人救助制度的落实。审判监督庭职责为:依法审判本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各类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负责本院审理案件的审查和质量评查工作。司法警察大队职责为:负责司法警察警务、警卫工作;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做好审判执庭工作及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和本院的安全保卫;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庭职责为:负责审理辖区内的各类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区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法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监督庭。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第二部分
巴宜区法院2020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巴宜区法院2020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巴宜区法院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1391.65万元。其中2020年公共安全支出财政拨款收入1391.65万元, 2019年公共安全支出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收入数为1497.62万元,同比减少105.97万元,减少7.08%;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020年公共安全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支出为1391.65万元,2019年公共安全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338.80万元,同比增加52.85万元,增加3.95%。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391.65万元,比2019年一般公共决算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05.97万元,减少7.08%。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1391.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7.21万元,占财政拨款的88.90%,项目支出154.44万元,占财政拨款的11.1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1391.65万元。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237.2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216.0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2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法院“三公”经费预算数19.86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9.86万元,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其中2020年公务接待预算数6.23万元;2019年公务接待预算数为6.2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13.63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13.63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量为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预计公务接待批次20次,接待人数519人。
五、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法院2020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2020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巴宜区法院所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巴宜区法院2020年度收支总预算为1391.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入预算总计1391.6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拨款收入1391.6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预算总计1391.6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拨款支出1391.65万元,占总支出的100%。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20年公共安全支出1361.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37.21万元,项目支出154.44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1361.95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巴宜区法院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1.2万元,2019年决算数为282.47元,同比减少261.27元,减少92.49%.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巴宜区法院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巴宜区法院共有车辆1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0年巴宜区法院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一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