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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

责任编辑:盛笛 来源:巴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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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巴宜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巴宜区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司法局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公开明细表.xls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巴宜区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巴宜区司法局(部门)概况


一、巴宜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巴宜区司法局。

二、巴宜区司法局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简报、新闻报道、会务、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以及对外接待和协调联络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业务调研工作。

普法宣传: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承担中共林芝市巴宜区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涉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研究制定巴宜区社会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工作部署、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社会矫正流程的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定教育矫正方案,指导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减刑建议;指导、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指导、协调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和个案;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合、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承担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和管理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核,确认案由,提出予以援助或不予以援助的意见;负责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文件、卷宗的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的统一领取、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援助的宣传、总结工作;完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安置帮教工作(涉密):调查研究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情况,抓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具体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工作,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及时确定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对象,建立帮教网络,了解思想动态和其表现情况,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刑满释放人员反映的问题;负责草拟和编号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文件,简报等材料;制定安置帮教制度,落实对刑满释放人员做好造册登记建档工作和衔接帮教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和帮教,做到不漏管、不失控、预防重新违法犯罪;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解决生活出路等问题。

司法所(7个):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

部门内设机构13个(综合办公室、普法办公室、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7个司法所)


第二部分

巴宜区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巴宜区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575.97万元。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为575.97万元,2020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数为430.6万元,同比2020年增加145.37万元,增加33.7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75.97万元,2020年一般公共收入决算数为430.6万元,同比2020年增加145.37万元,增加33.76%;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021年财政拨款预算本年支出575.97万元,2020年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决算数为663.46万元,同比减少87.49万元,减少13.19%。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5.97万元,2020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决算支出数为663.46万元,同比减少87.49万元,减少13.19%;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预收入为575.97万元,同比减少87.49万元,减少13.19%.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575.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3.97万元,占财政拨款的94.4%;项目支出为32,占财政拨款的5.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568.97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7万元。

三、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543.9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520.4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23.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四、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巴宜区司法局2021“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86万元,较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4万元,较上年预算无增减;公务接待费3.52万元,较上年预算数无增减变化;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量0,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国内公务接待预计批次25次、接待人数294人。

五、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度未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

六、2021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巴宜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1年度收支总预算为575.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收入预算总计575.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75.9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支出预算总计575.97万元,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575.97万元,占支出的100%。

七、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21年部门总收入575.97万元,都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预收入,分别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568.97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7万元。

八、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568.97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7万元。

其中基本支出543.97万元,项目支出数为32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3.56万元,2020年决算数为21.71万元,同比增长1.85万元,增长8.52%。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巴宜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012月31日,巴宜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辆,主要是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1年巴宜区司法局实施预算绩效项目0个,涉及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附件: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