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个部门。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林巴宜委办〔2019〕30号),主要职能为:
1、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优抚安置等工作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巴宜区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并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法律宣传等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5、组织实施并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6、组织实施巴宜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负责巴宜区退役军人待遇保障经费管理、发放及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兑现工作。协调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助部队做好征兵工作。
7、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巴宜区拟列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8、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9、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职能转变。林芝市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巴宜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林巴宜机编发〔2019〕1号),主要职能为:
1.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2.协助做好巴宜区辖区内单位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退役军人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家住基层党组织做好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3.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上级领导部门交办信访案件、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有条件的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
4.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多渠道筹措资金,针对性、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化解矛盾工作,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做好服务联系工作,听取诉求,开展走访慰问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属于巴宜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科技领导职数3名(不含兼职)。巴宜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含林巴宜机编〔2021〕21号文件增加的1个事业编制),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二部分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3年部门收支总表的说明
2023年收支总预算1671.63万元,其中: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76.8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12.78万元,上年结转194.7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12.78万元,社会化保障和就业支出1,602.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2.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3.53万元。
二、2023年度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收入预算1671.6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94.76万元,占11.6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476.87万元,占88.35%;
三、2023年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23年支出预算1,671.6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5.35万元,占17.67%;项目支出1,376.28万元,占82.33%。
四、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671.63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12.78万元、上年结转194.7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78万元,社会化保障和就业支出1,602.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2.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3.53万元。
五、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671.63万元,比年度执行数939.25万元,增加732.38万元,增加77.97%,主要原因: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2.78万元。占0.7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02.79万元,占95.88%;卫生健康支出32.53万元,占1.95%。
住房保障支出23.53万元,占1.4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对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增减变化进行说明。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3年预算数8.80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0万元相比,增加8.80万元,上涨100%,主要原因是:2023年新增项目。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群众团体事务(款)工会事务(项)2023年预算数3.98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0万元相比,增加3.98万元,上涨100%,主要是:2023年人员有变动,人员经费增加。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29.34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29.42万元,减少0.08万元,下降0.27%,主要是:2023年人员有变动,人员经费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2023年预算数8.50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0万元,增加8.50万元,增长100%,主要是: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2023年预算数482.24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308.32万元,增加173.92万元,上涨56.41%,主要是: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712.51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214.44万元,增加498.07万元,上涨232.27%,主要是: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2023年预算数47.85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56.63万元,减少8.78万元,下降15.50%,主要是:2023年专项资金减少。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0.66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0.35万元,增加0.31万元,增加88.57%,主要原因是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0.37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0.19万元,增加0.18万元,上涨94.74%,主要原因是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23年预算数321.32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270.03万元,增加51.29万元,上涨18.99%,主要原因是2023年专项资金增加。
1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3年预算数15.96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14.80万元,增加1.16万元,上涨7.84%,主要原因是2023年人员有变动、人员经费增加。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3.52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3.84万元,减少0.32万元,下降8.33%,主要是:2023年人员有变动、人员经费减少。
13.卫生健康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13.05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1.37万元,增加11.68万元,上涨52.55%,主要原因是2023年人员有变动、人员经费增加。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3年预算数23.53万元,比上年度执行数23.67万元,减少0.14元,下降0.59%,主要原因是2023年人员有变动、人员经费减少。
六、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的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95.3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72.17万元,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煤油补贴、加班补助、休假探亲费、乡镇教职工生活补助、特级教师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学生助学金、三包经费、学生奖学金、免费教育经费等、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资金、班主任津贴、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助)。
公用经费23.18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公务通讯补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电梯运行维护费、食堂补助、邮寄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经费。
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2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5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相比公用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增加0.25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延续上年度由于疫情原因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调增0.25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万元,公务接待费0.8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22年“三公”持平。公务用车购置量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60人。
八、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九、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安排。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家行政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9.20万元,比2022年预算数19.20万元、较上年持平。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3年本部门及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3月,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日常办公用途的车辆。单位价值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2023年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2023年实现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19个,资金1476.87万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地方资金1476.87万元。重点项目(见名词解释)实行绩效目标管理0个。
(五)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无扶贫资金预算安排。
(六)政府债务情况
巴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度无政府债务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