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巴宜区文旅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巴宜区文旅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巴宜区文旅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巴宜区文旅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林芝市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政策措施,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巴宜区有关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统筹规划巴宜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
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指导、管理巴宜区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巴宜区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巴宜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繁荣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
4.负责巴宜区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公益活动、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5.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
6.负责推进巴宜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巴宜区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7.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巴宜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督,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巴宜区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巴宜区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8.负责巴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辖区内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巴宜区考古工作,负责巴宜区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协助实施重大考古发掘项目。
9.负责巴宜区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巴宜区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履行文物执法督察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10.负责巴宜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巴宜区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和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
11.负责巴宜区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负责巴宜区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12.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巴宜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林芝市巴宜区文化和旅游局是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林芝市巴宜区文物局牌子。林芝市巴宜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区委对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统一领导。
巴宜区旅游局内设机构一个,包括旅游执法大队(副科级):主要负责辖区内旅游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部分
巴宜区文旅局2023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巴宜区文旅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2023年部门收支总表的说明
2023年收支总预算3250.48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076.23万元;支出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075.1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0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2.6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76万元。
二、2023年度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收入预算3250.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076.23万元,占94.64%:;上年结转174.25万元,占5.46%。
三、2023年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23年支出预算3250.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0.8万元,占20.64%;项目支出2579.68万元,占79.36%。
四、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250.48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076.23万元;支出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075.1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0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2.6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76万元。
五、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250.48万元,上一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378.70万元,比上一年增加1871.78万元,增加135.75%,主要原因:2023年项目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08万元,占0.28%;
2.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075.1万元,占94.6%;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9万元,占2.15%;
4.卫生健康支出42.64万元,占1.31%;
5.住房保障支出53.76万元,占1.6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对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增减变化进行说明。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群众团体事务(款)工会事务(项)2023年预算数为9.08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0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9.08万元,增加100%。主要是财务独立。
2.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行政运行(项)2023年预算数为1532.35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47.88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1084.47万元,增加242.13%。主要是项目增加,人员增多。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文化活动(项)2023年预算数为433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15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18万元,增加4.34%。主要是项目增加。
4.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群众文化(项)2023年预算数为40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0万元,同上一年预算数无变化。
5.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旅游宣传(项)2023年预算数为170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81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165.19万元,增加3434.3%。主要是项目增多。
6.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化和旅游(款)其他文化和旅游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552.99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314.82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238.17万元,增加75.65%。主要是项目增加。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2023年预算数为42.44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38.44万元,增加961%。主要是项目增多。
8.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304.31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18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299.5万元,增加7165.07%。主要是项目增加。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3年预算数为66.95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59.6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7.35万元,增加12.33%。主要是人员增加。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为2.11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1.97,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0.14万元,增加7.11%。主要是人员增加。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为0.84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0.74,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0.1万元,增加13.51%。主要是人员增加。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3年预算数为36.41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32.4,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4.01万元,增加12.38%。主要是人员增加。
1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3年预算数为6.23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5.27,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0.96万元,增加18.22%。主要是人员增加。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3年预算数为53.76万元,上一年执行数为48.03万元,比上一年执行数增加5.73万元,增加11.93%。主要是人员增加。
六、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的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70.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20.12万元,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50.68万元,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95万元,公务接待费0.3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一年预算数增加1.46万元,主要是疫情导致油料费增加。
公务用车购置4辆、保有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因公出国(境)0次。
八、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部门2023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当年拨款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3年部门本级文旅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0.68万元,比上一年预算增加10.68万元,增加26.7%。主要是人员调整。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底,共有车辆4辆,其中,级领导干部用车(含在职和离退休部级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4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用途的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2023年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2023年实现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63个,资金3250.48万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地方资金3250.48万元。
(五)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扶贫资金。
(六)政府债务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债务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