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巴宜区自然资源局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主要职能。
(一)国土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和测绘法规的有关规定、办法,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依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3.组织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4.负责国土资源“普法”工作。
5.依法查处重大的和跨县的土地、矿产、测绘等违法案件。
6.负责区内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7.参与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三大法律执行情况。
9.组织开展对巴宜区辖区内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的检查。
10.负责对巴宜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表的统计上报。
11.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的涉及业务工作的综合执法。
12.承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
13.协助做好处罚决定的执行跟踪和落实工作。
14.协助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15、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规划,收回、收购、征用、委托交易储备土地工作程序,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依法实施收购、收回。
3.承办已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4.在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管理运作好土地储备资金,发挥资金效益,缩短周转周期,规范资金运作,避免资金风险。
5.组织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做好土地交易前期储备土地的“熟化”工作和做好土地市场交易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工作。
6.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建设用地。
7.负责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继承入股等的监督管理,办理地产交易登记、权属变更手续。
8.接受有关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指导监督地产交易并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行为。
9.征收土地复垦费及城镇出租房屋土地使用费。
10.负责对土地进行定类、评价和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地价指数的编制工作。
11.负责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
12.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13.负责建议土地收购、整治、储备机制,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和市场需求,适时收购、储备土地、并将经过开发的储备土地投放市场。
14.协助国土、自然资源、发改部门开展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题规划的编制、报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15.负责全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上报及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地工作。
16.完成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我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工作;制定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登记流程;负责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和政策咨询;研究制定区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协助区不动产登记局调处不动产产权纠纷;负责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和社会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平台管理、维护;负责全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汇总上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预算单位由巴宜区自然资源局构成。部门机构设置2个,分别为:国土执法大队、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部分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预算明细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巴宜区自然资源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城乡社区支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总数为5364.72万元,比2023年部门收支预算总数增加1580.91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增加,原酸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收入预算总量5364.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349.59万元,占总收入的81.08%;上年结转收入1015.13万元,占总收入的18.92%。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支出预算总量5364.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62万元,占总支出的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69万元,占总支出的1.33%;卫生健康支出44.83万元,占总支出的0.84%;城乡社区支出176.89万元,占总支出的3.3%;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4578.43万元,占总支出的85.34%;住房保障支出54.8万元,占总支出的1.02%;粮油物资储备支出321.72万元,占总支出的6%;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105.74万元,占总支出的1.97%。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364.72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1580.91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增加,预算增加。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349.59万元、上年结转1015.13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6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6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4.8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76.89万元,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4578.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4.8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321.72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105.74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187.83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235.89万元,下降4.35%,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187.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0.64万元,占比13.31%;项目支出4497.19万元,占比86.6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群众团体事物(款)工会事物(项)10.62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3.91万元,增加58.27%。主要原因是:工会经费预算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69.43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31.78万元,增长84.41%。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养老保险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1.4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1.16万元,增长483.33%。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失业保险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86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0.62万元,增长258.33%。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工伤保险费。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37.75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19.63万元,增长108.33%。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医疗保险费。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7.08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2.55万元,增长56.29%。主要原因:上年结转医疗补助费。
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物(款)行政运行(项)3914.85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3186.33万元,增长437.37%。主要原因是:单位2023年申报预算时比2024年多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项目。
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物(款)自然资源规划及管理(项)404.21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267.28万元,下降39.8%。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9、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物(款)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项)102.9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206.26万元,减少66.72%。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1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物(款)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项)105.93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30.13万元,增长39.75%。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增加。
11、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类)自然资源事物(款)其他自然资源事物支出(项)50.55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40万元,减少44.17%。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54.8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增加15.18万元,增长38.31%。主要原因是:单位人员数增加,导致公积金金额增加。
13、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防治(款)地质灾害防治(项)105.74万元,比2023年执行数减少134.82万元,增长56.04%。主要原因是:预算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90.6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35.22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55.42万元,主要包括:其他社保缴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6.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0.03万元,减少0.46%。主要原因是节俭开支导致“三公”经费减少。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数176.89万元,其中项目支出176.89万元,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总体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24年。巴宜区自然资源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1.82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5.33万元,增长11.46%。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无政府采购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巴宜区自然资源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四)2024年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4年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实现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实现绩效目标管理23个,涉及资金4294.8万元。其中:人员类项目6个(工资性支出、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涉及预算635.22万元,占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14.79%;公用经费类项目2个(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经费),涉及预算54.08万元,占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1.26%;部门项目类项目15个(油料费、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地质灾害“三查”工作、巴宜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经费、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经费、耕地保护工作经费、律师服务费、地质灾害短信预警服务、不动产登记经费、补缴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经费、变更调查经费、工作经费、机关党建经费、2019年村镇第二次和第四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经费),涉及预算3660.29万元,占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85.23%。
(五)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无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情况。
(六)政府债务情况。
巴宜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无政府债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