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林芝市巴宜区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21724905374F
二、执法职责
(一)负责自然资源动态管理巡查。
(二)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报告备案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受理。
(四)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公文制作和送达。
(五)依法实施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自然资源的问题做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内进行现场勘测、拍照和摄像。
(四)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提请相关单位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城市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为依据,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